
這兩個條款比團體醫療保單的幾乎任何其他部分都更能決定特定索償是否實際獲得賠付,而且即使是看過保單保障表的人也經常對其產生誤解。本指南將比我們在保障指南中的概述更深入地探討它們的運作方式,因為在面臨真實索償時,這裡的細節確實至關重要。
什麼算作已存在疾病
已存在疾病(或稱過往病歷)通常被定義為受保人在保單保障開始前,已出現症狀、尋求建議、接受治療或被診斷出的任何受傷、疾病或健康狀況。這個定義至關重要,因為它可能比正式診斷的範圍更廣:在某些保單條款中,受保人注意到但從未進行過正式檢查的症狀,如果日後發生與該相同潛在疾病相關的索償,仍可能被視為已存在疾病。這個區別值得理解,而不是假設總是需要正式診斷。
保險公司實際上如何對待已存在疾病
處理方法 | 運作方式 |
|---|---|
永久免責(不保事項) | 某些保單在受保人受保期間完全排除已存在疾病,這在較小或較基礎的計劃中很常見 |
限時免責(等候期) | 在連續受保一段設定的時間(通常為一到兩年)且無相關索償後,保障開始生效 |
首天起全面保障 | 適用於某些較大型的團體計劃,特別是在「不核保過往病歷(MHD)」條款下,儘管即使如此,某些保險公司仍會對最近期的疾病應用較短的追溯期 |
與較小型團體或個人保單相比,較大型團體在此通常會獲得更優惠的待遇,這是團體保障的真正結構性優勢之一;請參閱我們完整的團體醫療指南,了解團體人數一般如何影響核保。
追溯期詳解
許多保單通過參考特定的追溯窗口來定義已存在狀態,通常是成員加入計劃前的 12 到 24 個月,而不是無限期的歷史審查。在某些保單條款下,比此窗口時間更長且已真正治癒且無症狀的疾病可能根本不被視為已存在疾病,如果成員擁有完全治癒的歷史疾病而非持續性疾病,這一點特別值得確認。
按保障類型劃分的等候期
保障項目 | 典型等候期 | 原因 |
|---|---|---|
生育 | 通常約 10 個月 | 避免在懷孕已經開始後才加入保障 |
一般住院及門診 | 對於無個人核保的新團體,通常沒有等候期,或僅有較短的一般等候期 | 因保險公司而異 |
特定慢性病或指定疾病 | 有時會有與一般已存在疾病規則不同的特定等候期 | 請查看具體保單條款以獲取確切列表 |
如果索償因此原因被拒該怎麼辦
要求保險公司以書面形式提供拒賠的具體條款和原因。
檢查追溯期是否確實適用於所涉及的特定醫療歷史。
如果這是爭議的依據,請收集任何能證明在相關追溯期內該疾病並無症狀或未被診斷的醫療證據。
如果審查後初始決定仍顯錯誤,請通過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訴程序進行申訴,或要求中介人(經紀)提出。
這與轉保(更換保險公司)有何相互作用
當團體更換保險公司時,保障連續性條款可以延續現有等候期或已存在疾病免責期的時間累積,因此成員不會純粹因為公司更換了保險公司而實際上從零重新開始。這並非自動適用的,而這正是我們更換團體醫療保險公司指南中詳細介紹的條款類型,因為在更換保險公司時出錯,確實會使處於現有等候期中途的特定成員處於不利地位。
給人力資源部門(HR)的實用建議
當有已知持續健康狀況的新員工加入時,值得在出現問題之前確認您特定保單對已存在疾病的處理方式,而不是假設適用標準保障,因為答案因保險公司和團體人數而異。這是一個值得主動向中介人提出的合理問題,而不是等到幾個月或幾年後提交索償時才發現答案。
為什麼保險公司要應用這些條款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已存在疾病規則和等候期的存在是為了防止逆向選擇,即人們只有在已經知道自己因特定、即將發生的索償而需要保險時才投保的風險。如果沒有這些條款,保險作為一種風險分攤產品將變得無法運作,因為整個模式取決於保障一大群在加入時未來醫療需求確實不確定的群體,而不是一個已經根據已知即將發生的索償而自行選擇加入的群體。
新計劃與既有計劃之間的區別
一個全新設立、沒有成員曾根據其提出過索償的計劃,純粹根據每個成員加入前的個人病歷來處理其已存在狀況。而一個已運行數年的成熟計劃則會發展出自己的模式:原等候期已過的老成員對於曾屬已存在的疾病享有全面保障,而新加入者仍面臨從其自身加入日期開始計算的相同等候期。這意味著在同一個整體保單下,單個計劃中的成員可能處於各自個人等候期時間線的完全不同階段。
具體示例
一名員工加入公司的團體計劃,且患有已知、先前已被診斷出的疾病。在具有兩年限時免責期的保單下,該特定疾病在其受保的前兩年內不獲保障,但與之無關的任何疾病或受傷則一如既往地從第一天起正常獲得保障。從第三年開始,假設連續受保且無中斷,先前被排除的疾病將在與其他所有疾病相同的保單條款下獲得保障。如果該員工加入的是在「不核保過往病歷」條款下從第一天起提供全面保障的計劃,那麼相同的疾病本可以立即獲得保障,這說明了雇主在選擇計劃時所做的這單一結構性選擇,對個人成員的實際體驗有多麼大的影響。
關於對員工保持透明度的說明
雇主有時會猶豫是否要向員工清楚解釋這些條款,擔心這聽起來像是福利中含有隱藏陷阱。在實踐中,情況往往相反:如果員工預先知道某種特定的已知疾病在計劃下有(例如)兩年的免責期,其處境會比在索償意外被拒時才發現這一點的員工要好得多。針對這些機制進行清晰、主動的溝通,最好是在患有已知疾病的新員工加入時,能建立對福利的信任而非削弱信任,並往往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爭議,這對所有相關方都有利。
為您的計劃獲取明確答案
如果您不確定您現有的保單如何處理特定情況,請與顧問聯繫,而不是憑空假設並在索償提交後才發現結果。
作為對比,自願醫保(VHIS)如何處理此事
將其與政府認可的自願醫保(VHIS)框架進行對比是很有用的,該框架將這一特定問題標準化。根據《自願醫保實務守則》,未知的已存在疾病是在保單的前四個年度內逐步提供保障,而不是永久排除。團體醫療計劃並不受該框架約束且差異巨大,從永久排除到在「不核保過往病歷」條款下從第一天起提供全面保障均有,這正是為什麼您需要確認自己特定保單中的處理方式,而不是假設適用市場標準的原因。
既有疾病是否意味著保險索賠永遠不會獲得賠付?
不一定。許多保單適用的是限時除外責任,而非永久除外,且大型團體通常比個人保單獲得更優惠的待遇。
保險公司通常會追溯多久以前的既往症紀錄?
通常為十二至二十四個月,但這因保險公司而異,應查閱具體保單條款。

作者:
黃多莉
保險顧問

需要幫助嗎?
我們在此為您提供支持與協助。



